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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桂超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定
经查,发觉你正在爱建证券无限义务公司沉庆火炬大道证券停业部任职期间,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办理暂行》(证监会通知布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按照《证券经纪人办理暂行》第二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应认实罗致教训,加强对质券法令律例的进修,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雷同问题再次发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复议取诉讼期间,上述监视办理办法不遏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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